1. | 中華民國90年5月25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11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停止辦理) |
2. |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1530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 |
3. | 中華民國103年3月2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3756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2條、第4條條文 |
4.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450084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