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八六二四0二一六二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
2.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五三號、財政部臺財保字第八八二四0九九四五號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
3.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七0號、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八九0七五一三0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六二五號函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1.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臺財保字第八六二四0二一六二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 |
2.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八五三號、財政部臺財保字第八八二四0九九四五號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
3.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九七0號、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八九0七五一三0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六條條文;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交通部(90)交路字第000六二五號函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