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1B00012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 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 4558號公告第4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直轄市、縣 (市)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管轄) |
2. |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3500920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1674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6條、第7條條文 |
4.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2503342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8條、第9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