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內政部(88)臺內社字第八八八0九四九號令、交通部(88)交路發字第八八一九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五條 |
2.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內政部(89)臺內社字第八九七六四七0號、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八九一七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0九一00六四四四四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二九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五條 |
4. |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10218456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1002337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自101年7月11日施行 |
5. |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10371358號、交通部交路字
第1010046201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0
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6.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709966號、內政部臺
內營字第1040816701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400360571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第2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3條、第15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7. |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10761543號、交通部交路
字第11200003801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2080285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
條、第10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