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六六八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七條;行政院令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七三五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並增訂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原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
3. |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三三六五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三條 |
4. |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五0六八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並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5. |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五三八號令修正公布 |
6.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0一六二五0號令公在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 |
7.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0九五五五0號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
8.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八四0七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9. |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0七五00號令公布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三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五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二;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
10.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三三七一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十九條之四條文,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九一00四0六七六號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
11.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五二七八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九二00二五四四六號令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
12.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0七七六0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一條條文,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
13.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七七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六條條文,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
14.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一九九三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八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
15.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二一二五八一號令修正公佈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九十條之二、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二條;刪除第二十八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16.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一一六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17. |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
;增訂第69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14
693號令發布定自97年4月15日施行) |
18. |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
條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36065號令發布定自
97年9月1日施行) |
19. |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0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
條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90048197號令發布定自
99年9月1日施行) |
20.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0972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07524號令發布
定自100年2月15日施行) |
21.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51號令修正公布第3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31473號令發布定
自100年8月1日施行) |
22.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7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第55條、第78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
0036108號令發布,定自100年8月1日施行) |
23.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65
條、第85條之3、第87條;刪除第88條、第89條、第90條之2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1560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
6日施行);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801號令修正公布第92條條文(中華民
國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
1日施行) |
24. |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2385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條、第7條之2、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7條、第31條、
第31條之1、第33條、第35條、第43條、第45條、第54條、第85條之2、
第90條之3、第91條、第9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
交字第1010059619號令發布,定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
25.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8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35條、第67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
10243號令發布,定自102年3月1日施行) |
26. |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25條、第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2
年7月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38402號令發布,定自102年7月15日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92條
第5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
衛生福利部」管轄) |
27. |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2、第9條、第31條之1、第43條、第45條、第73條及第74條條文(中華
民國103年3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16073號令發布,定自103年3
月31日施行) |
28.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9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48條、第91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
30045434號令發布,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
29. |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3條、第56條、
第69條及第8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
28149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
30.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條、第7條之2、第45條、第50條、第63條、第74條、第76條及第
80條;增訂第7條之3、第8條之1、第53條之1及第85條之5條文(中華民
國104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41233號令發布,定自104年8月
15日施行) |
31.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50099912號令發布
,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
32.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
條之2、第54條、第63條、第69條;增訂第5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
5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60088144號令,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 |
33.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7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發布定
自107年9月1日施行) |
34.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1
條、第63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
令發布定自107年9月1日施行) |
35.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第37條、第45條、第67條、第73條、第85條之2、第87條;增訂第35
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1
072號發布第37條、第87條,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5條之2
、第45條、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7項、第8項、第73條
、第85條之2,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之1、第67條第5項、第6項
,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 |
36.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
條、第48條、第74條及第82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080097741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
37.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
條、第72條、第73條及第76條;增訂第7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
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7741號令發布,除第76條定自109年3月1日施
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
38.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30
條、第55條及第90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901
00366號令發布第30條、第55條、第90條條文,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
39.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之1、第43條條文,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 |
40. |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2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行
政院院臺交字第1100092816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
41.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之1、第31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
號令發布,第1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第31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 |
42.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11008385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
43. |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第3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05713
號令發布,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
44. |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
之1、第69條、第69條之1、第71條、第72條、第72條之1、第73條、第74
條、第78條、第85條之3、第92條;增訂第69條之2、第71條之1、第71條
之2、第72條之2、第7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110095787號令發布,除第92條第三項及第九項外,其餘條文,定自
111年11月30日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
1號令發布,第92條第三項、第九項,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
45. |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5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
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至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之
1、第6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第67條、第74條、第
82條、第85條、第85條之3、第86條、第92條;增訂第30條之1、第63條之
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號令發布,定
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
46. |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63條、第63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
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