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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1.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六六八號令制定公布全文七十七條;行政院令自五十七年五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七三五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四條、第七十五條;並增訂第七十六條至七十八條,原第七十六條、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
3.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三三六五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九十三條
4. 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五0六八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並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五三八號令修正公布
6.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0一六二五0號令公在修正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條文
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000九五五五0號修正公布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條文,自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8.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八000八四0七0號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條文,並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9.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00七五00號令公布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及第九十三條;增訂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五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二;刪除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三三七一0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八十二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九十二條條文;並增訂第七條之二、第九條之一、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十九條之四條文,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九一00四0六七六號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二五二七八0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一條文,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九二00二五四四六號令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三000七七六0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一條條文,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七七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五十六條條文,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1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一九九三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六十八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二一二五八一號令修正公佈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之二、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五條之三、第九十條之二、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二條;刪除第二十八條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一一六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九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7.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條 ;增訂第69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14 693號令發布定自97年4月15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61911號令修正公布第65條 條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70036065號令發布定自 97年9月1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0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 條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90048197號令發布定自 99年9月1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0972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07524號令發布 定自100年2月15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51號令修正公布第31 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0031473號令發布定 自100年8月1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7621號令修正公布第45 條、第55條、第78條條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0 0036108號令發布,定自100年8月1日施行)
23.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65 條、第85條之3、第87條;刪除第88條、第89條、第90條之2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1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1560號令發布定自101年9月 6日施行);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801號令修正公布第92條條文(中華民 國101年6月1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10032021號令發布,定自101年7月 1日施行)
24.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2385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條、第7條之2、第21條、第21條之1、第22條、第27條、第31條、 第31條之1、第33條、第35條、第43條、第45條、第54條、第85條之2、 第90條之3、第91條、第92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行政院院臺 交字第1010059619號令發布,定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25.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8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 、第35條、第67條條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 10243號令發布,定自102年3月1日施行)
26.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827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 、第25條、第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02 年7月9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20038402號令發布,定自102年7月15日施 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92條 第5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 衛生福利部」管轄)
27.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0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2、第9條、第31條之1、第43條、第45條、第73條及第74條條文(中華 民國103年3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30016073號令發布,定自103年3 月31日施行)
28.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9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48條、第91條條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 30045434號令發布,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29.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9條、第9條之1、第12條、第31條、第31條之1、第33條、第56條、 第69條及第85條之3條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 28149號令發布,定自104年7月1日施行)
30.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8181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 、第4條、第7條之2、第45條、第50條、第63條、第74條、第76條及第 80條;增訂第7條之3、第8條之1、第53條之1及第85條之5條文(中華民 國104年8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40041233號令發布,定自104年8月 15日施行)
31.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7 條條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50099912號令發布 ,定自106年1月1日施行)
32.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091號令修正公布第29 條之2、第54條、第63條、第69條;增訂第5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6年 5月10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60088144號令,定自106年7月1日施行)
33.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71號令修正公布第60 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令發布定 自107年9月1日施行)
34.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4021號令修正公布第61 條、第63條條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70094210號 令發布定自107年9月1日施行)
35.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12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第37條、第45條、第67條、第73條、第85條之2、第87條;增訂第35 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1 072號發布第37條、第87條,定自108年6月1日施行;第35條、第35條之2 、第45條、第6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第7項、第8項、第73條 、第85條之2,定自108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之1、第67條第5項、第6項 ,定自109年3月1日施行)
36.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 條、第48條、第74條及第82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080097741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37.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191號令修正公布第69 條、第72條、第73條及第76條;增訂第72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6 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80097741號令發布,除第76條定自109年3月1日施 行外,其餘條文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38.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63551號令修正公布第30 條、第55條及第90條條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0901 00366號令發布第30條、第55條、第90條條文,定自109年12月1日施行)
39.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8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之1、第43條條文,定自110年6月1日施行
40.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2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第29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行 政院院臺交字第1100092816號令發布定自110年10月1日施行)
41.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391號令修正公布第18 條之1、第31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90226 號令發布,第18條之1第1項至第5項、第31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
42.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401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之1、第7條之2、第8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11008385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4月30日施行)
43.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2091號令修正公布第35 條、第35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05713 號令發布,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44.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461號令修正公布第32條 之1、第69條、第69條之1、第71條、第72條、第72條之1、第73條、第74 條、第78條、第85條之3、第92條;增訂第69條之2、第71條之1、第71條 之2、第72條之2、第77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110095787號令發布,除第92條第三項及第九項外,其餘條文,定自 111年11月30日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 1號令發布,第92條第三項、第九項,定自112年6月30日施行)
45.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5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15條、第16條、第21條至第24條、第29條、第29條之2、第30條、 第31條、第33條、第35條、第43條至第45條、第47條、第48條、第56條之 1、第60條、第61條、第63條、第63條之1、第66條、第67條、第74條、第 82條、第85條、第85條之3、第86條、第92條;增訂第30條之1、第63條之 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21027631號令發布,定 自112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