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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並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七00八五0二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四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八00八五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23條至第26條、第 32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6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及第8條附件 二;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18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9條、第10條、第23條、第25條、第30條;增訂第8條之2條文及第10條附 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59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至第3條、第6條、第8條、第8條之2至第11條、第22條、第23條、第 24條至第27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8條附件一、附件二;刪除第28條條 文及第6條附件四之一(原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 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