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七00八五0二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四條 |
| 2.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八00八五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條文 |
| 3. |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951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第23條至第26條、第 32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
| 4.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625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7條及第8條附件 二;增訂第23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 5. |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186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 9條、第10條、第23條、第25條、第30條;增訂第8條之2條文及第10條附 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
| 6.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599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條至第3條、第6條、第8條、第8條之2至第11條、第22條、第23條、第 24條至第27條、第32條、第33條及第8條附件一、附件二;刪除第28條條 文及第6條附件四之一(原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 驗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