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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03221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 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049517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850126257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 第2點之1、第3點、第9點,並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4.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950133531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 15點之1、第16點之1、第17點之1、第18點之1、第19點之1、第20點之1、 第2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5.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14419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18613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3 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1501599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1點至第3點之1,自111年11月30日生效(原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