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路(77)字第00二四五0號修正第一點,自七十七年二月十日起實施 |
| 2.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九四000六八一三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 3. |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九四00七0五一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增訂第三點;原第三點至第七點遞改為第四點至第八點,自即日起生效 |
| 4.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00五九五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處罰作業要點) |
| 5.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九六000六五二四一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原名稱:遊覽車客運業違規營業及僱用未登記駕駛員處罰作業要點) |
| 6.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0九八000二七三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
| 7.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386005692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9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 8.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786003271號令發布廢止, 並自107年5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