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空字第00六四六0八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00六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 |
2.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六六00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六00七八二一二D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八五0四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 |
1.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空字第00六四六0八號、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00六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八條 |
2.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一00六六00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九六00七八二一二D號、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八五0四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