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36000765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71960265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7年2月12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 公路局緊急災害應變停止收費作業要點) |
3.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70018872號函修正發布 |
1. |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36000765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719602651號令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107年2月12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 公路局緊急災害應變停止收費作業要點) |
3.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業字第1070018872號函修正發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