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91)路新施字第9120254號函訂定發
布 |
2. |
中華民國92年7月1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20086966號函修正發
布 |
3. |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41002474號函修正發
布 |
4. |
中華民國95年4月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51001973號函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60013445號函修正發
布 |
6. |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71003919號函修正發布 |
7. |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81000540號函修正發
布 |
8. |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81002324號函修正發
布 |
9. |
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81003690號函修正發布 |
10. |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91004079號函修正發
布 |
11. |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0991006326號函修正發
布 |
12. |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新施字第1041001171A號函修正
發布增訂第18點,原第18點及第19點遞移為第19點及第20點,自發布日
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