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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地區汽車客運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審議處理原則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0年11月19日交通部交路90字第065092號函核定發布
2. 中華民國91年1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10017071號函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60043039號函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26298號函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監運字第1043052750C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交通部交路字 第1040039682號函同意修正)
6.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070151545A號令修正 發布第8點;增訂第7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10051490號令發布廢 止,並自111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