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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自發布日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環署空字第 0064608號、交 通部交路發字第0006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8條
2. 中華民國91年10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10066004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0960078212D號、交 通部交路字第096008504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自發布日 施行(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及廢止辦法)
4.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50012531號、交通 部交路字第105000345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條,自發布日 施行(原名稱:機器腳踏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5.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環境部環部空字第113100190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