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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並自107年2月12日生效

1.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工字第10616601591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工字第10616602861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工字第107166013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自107年2月12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對違反公路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之一條及第七十二條規定按第七十二條處罰之裁量基準表)
4.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工字第11216619201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