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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要點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並自95年7月25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26136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 ,並自95年7月25日生效
2.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50460463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 5點、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3.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60460024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 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60460168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 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097046014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7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0046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70460086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 第6點、第7點;增訂第7點之1,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704605990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 及第5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9.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090460442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 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004604560號令修正發布第7點、 第7點之1、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25020059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 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經濟部經貿字第112504007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 ,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