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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80年2月8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1. 中華民國80年2月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0)環署法字第02988號令、交通 部(80)交參字第022070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3條
2. 中華民國83年3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3)環署毒字第10169號、交通 部(83)交法字第05272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增 訂第7條之1條文
3. 中華民國84年11月1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毒字第60512號令、交 通部(84)交路字第4389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4. 中華民國87年8月1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毒字第0051676號令、交 通部(87)交路發字第87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5.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環署毒字第0063792號令、交 通部(88)交路發字第889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起施行
6.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02169D號令、交 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3條,除第12條第2項各 款規定之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7 年4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70031646號令發布第12條第2項 第1款條文,定自97年8月1日施行)
7.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6160D號令、交 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49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第3條第2項第4款、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 料及第12條第2項各款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中華民國 98年9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87622號令發布第12條第2 項第2款,定自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毒字第1000055526號令發布第3條第2項第4款申報運送聯單應檢具運 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第9條第1項有關運送過程應攜帶運送危害預防應變 資料,定自100年10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環署毒字第1000081621號令發布第12條第2項第3款,定自101年1月1日施 行)
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78000661號令、 交通部交路字第1070026934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9條,除第3條第3項 、第4條第2項自發布後1年施行;第12條第4項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9.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45D號令、 交通部交路字第109000011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除第11 條第3項自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 送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