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名 稱:郵政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五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1. |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五日國民政府制定全文五十條,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三十年四月九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4. |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7. |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8. |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一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9. |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0. |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1.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2.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3.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4.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5. |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6. |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 |
17. |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一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三五九號令公布修正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附註:一、行政院於三十九年五月六日實施調整郵電資費係依照立法院三十八年四月間大會決議調整郵電資費由行政機關按成本計算指數在一定限度內自行調整之原則辦理,並送請立法院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會決議通過存查。二、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立法院通過五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經常間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七項交通部門主管調整郵政電信資費。 |
18. |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三二六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19. |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日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九八四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
20. |
中華民國90年5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900009615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
文,自90年7月15日起施行(中華民國90年7月3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
00042號令發布自90年7月15日起施行) |
21. |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8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9
條(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92年
1月1日施行) |
22. |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381號令修正公布第10
條、第49條;刪除第20條條文 |
23.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097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第6條、第14條、第19條、第29條、第31條、第40條;增訂第5條之1、
第6條之1;刪除第30條、第46條條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行政院院臺
交字第1080023515號令發布,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 |
24.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4121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
;增訂第35條之1、第35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行政院院臺交
字第112103031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8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