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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郵政規則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1. 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交通部交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交通部交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四十年九月十二日交通部交發參字第0六六六九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四月八日交通部交發郵字第0二四四號令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九月四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六八五九號令修正發布
6.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三月五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一六二一號令修正發布
7. 中華民國五十年九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參字第0六九六二號令修正發布
8.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參字第0三九二號令修正發布
9.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一0六二六號令修正發布
10.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三0二號令修正發布
11.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五0七七號令修正發布
12.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二四八號令修正發布
13.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七九二三號令修正發布
1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八一0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八六八七號令修正第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二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三百十七條;刪除第三十一條、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發九十字第000九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四條;增訂第一百六十條之一;刪除第三百二十三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九二B00000四號令廢止,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