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交郵五七二-0三0九號令核准發布 |
2. |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一五五二三號令核備修正 |
3. |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八六三號令核備修正 |
4. | 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五日交通部郵政總局聯通第0一八六號函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5.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交通部郵政總局第八七四三00一五-0一三號令修正全文十九條 |
6.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郵政總局秘九一字第四三00一六00一號令廢止 |
1. |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交郵五七二-0三0九號令核准發布 |
2. |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一五五二三號令核備修正 |
3. |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七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八六三號令核備修正 |
4. | 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十五日交通部郵政總局聯通第0一八六號函修正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5.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九日交通部郵政總局第八七四三00一五-0一三號令修正全文十九條 |
6.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郵政總局秘九一字第四三00一六00一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