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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1.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五月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三十八條,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三十二年三月十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十月六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五條、第三十七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七二0九號令修正公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並刪除第二條、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民國八十年二月十五日於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施行,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八二0四號令自八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施行區域擴及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施行
9.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七00二一五六二0號令修正第九條條文自八十八年元月一日起,於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一三八六七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三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九一00六0三二三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五000六九八三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刪除第四十一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5254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第8條、第43條條文;刪除第30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 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 第5條第1項、第7條第3項、第31條、第34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6條 、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42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3.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9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5條、第7條、第31條、第34條、第36條、第38條、第40條及第42條 條文
1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800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第20條、第37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15.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3491號令修正公布第7 條、第7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7條、第29條、第37條、第39條、第 4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