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3號、財政部臺財融( 六)字第091600050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29條,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中 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8條第4項序文 、第2款、第3款、第6款、第10條、第14條第2項、第18條、第19條、第20 條、第25條第1項、第3項、第26條、第27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28條第 1項、第2項所列屬「財政部」之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4月1日起 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
2. |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5002402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80104690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37條,自發布日施 行 |
3. |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25011118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銀國字第112014537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4條、第31條;增訂第3 4條之1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