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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自92年1月1日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42號、財政部台財融( 二)字第0912001988號、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0910072994號令會銜訂定 發布全文20條,自92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 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項、第4條第12款、第6條第13款 、第7條第1款、第8條第1款、第9條、第10條第1款、第4款、第11條、第 12條第1項、第3項、第16條第1項、第3項、第18條所列屬「財政部」之權 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93年7月1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管轄,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75013255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5530號、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70046277號令 會銜修正發布全文20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