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91B0001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1 條,自92年1月1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40034994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 、第71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3.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70020316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 文 |
4.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8003197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至第7條、第11條、第14條、第26條至第28條、第30條、第32條、 、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44條、第51條、第52條、第57條、第60條 、第63條至第65條、第67條至第70條;增訂第18條之1;刪除第2條、第4 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5條、第36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10015129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 第52條;增訂第48條之1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