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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五二號、財政部臺財保字第0九一0七五一七三九號令會銜訂定全文四十六條;本辦法除第二十五條另訂施行日期外,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六00八五00八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三字第0九六000二四三九二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五十六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00010613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2652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中華 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4.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05010590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1449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57條,並自即日生 效(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45012457號函勘誤)
5.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產字第1145013851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4015029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9條、第11條 、第12條、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32條、第34條、第35條 、第36條、第39條、第49條、第57條及第4章章名;增訂第34條之1、第34 條之2、第37條之1條文,除第35條、第36條自115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