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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自即日起調整為新台幣六百萬元。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1.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交郵發字第0九二B0000九五號及台財保字第0九二0七五一六三六號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交郵字第0九六000一四一五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0九六000二三五三二號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
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45013255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0400104481號令修正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保險金 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