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七七四三號令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三四五三號令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交通部交航字第六七二二號令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六一八六號令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一B0000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四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八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八00八五0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十五條之附表六 |
7. |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九0000二九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二一五條附表六;本部預定於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以交航字第0九九00八五00二號施行 |
8. |
中華民國一00年二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一00000一0七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十五條附表六 |
9.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023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0
條,自發布日施行 |
10. |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174681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
第27條、第56條、第57條、第59條、第101條、第103條至第105條、第
148條及第36條附表二及第153條附表六;刪除第99條、第100條、第106
條;增訂第126條之1條文及第23條附件一 |
11.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35211號令修正發布第37條
、第116條及第36條附表二;刪除第3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