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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船舶設備規則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十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1.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二月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一二二九號令訂定發布第一編、第二編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三六八三號令訂定發布第三編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一0二四八號令訂定發布第四編
4.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八四一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編並自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二八0三九號修正發布第四編
6.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0五一九號令訂定發布第五編,並自七十二年十月二日起施行
7.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一四六五五號令訂定發布第六編
8.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七五一四號令訂定發布第七編
9.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六二四號令訂定發布第八編
10.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七八0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八十七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五五三號令修正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九四六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郵發九十字第000八九號令修正第七編無線電信設備
1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一B000一0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0九三B0000五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五、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四、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十六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三0000八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四00八五0六0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百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七00八五0五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至第九十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至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五條至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四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二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二章第一節節名;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十九條之五、第四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條之一、第六十條之一至第六十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至第二四十二條之三、第三百二十條之一條文及第六編第二章第九節節名;刪除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六款、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之國內航線船舶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七00八五0五八號令發布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第一項有關國內航線之客船及總噸位500以上國內航線之貨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定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5005377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4條、第6條、第11條至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24條至第26條、第33條、第36條、第49條、第50條之1、第58條、第3編編名及第91條至第93條、第3編第2章章名及第94條至第102條、第114條、第116條、第122條、第3編第3章章名及第130條、第133條至第143條、第4編編名及第146條至第150條、第4編第1節節名及第154條、第155條、第5編編名及第172條、第173條、第175條、第5編第2章章名及第177條、第178條、第182條、第183條、第195條、第200條至第203條、第205條、第206條、第5編第3章章名、第214條、第230條、第231條、第242條、第284條之1、第288條之6、第289條、第298條、第300條、第304條、第320條、第320條之1;刪除第9條、第10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7條、第28條之1、第288條之5、第313條、第314條、第31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10047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46條至第148條、第153條至第157條、第160條、第164條、第166條;增訂第321條至第325條;刪除第320條之1條文,自102年8月20日施行。
2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27681號令修正發布第172條 、第174條、第325條;增訂第五編第七節及第224條之1條文,除第224 條之1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5年 12月28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598002862號令發布第224條之1條文, 定自106年9月8日施行)
22.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097371號令修正發布第242條 之1、第242條之3、第255條、第288條之6、第325條;刪除第242條之2條 文及第242條之1附件己之一,第242條之3自108年7月27日施行。但第十四 級船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交通部交航(一 )字第11098001471號令發布,第242條之3之第十四級船定自110年9月1日 施行)
23.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2559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4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003349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增訂第4編之1、第171條之1至第171條之3條條文
25.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28236號令修正發布第171條 之2附件九、第171條之3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