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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航行船舶船員最低安全配置標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一B000一0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條
2.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850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4條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中華民國95年 9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85055號令發布第4條條文自95年12月1日 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七00八五0六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及附表三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八00八五0一三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
5.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09411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 文、第4條之附表二及附表三、第10條之附表七至附表九
6.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046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 條,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698003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條,自107年1月1日施行
8.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002095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一、附表三
9.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61191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及第3條附表二,並自即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0000981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表二、第4條附表五
11.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003277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五、第9條附表八、附表九;增訂第 9條附表十、附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