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交航字第0九三000一九五三號令公布施行 |
2. |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交航字第0九四0000八七二號令第一次修正 |
3. | 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交航字第0九五0000七四九號令第二次修正 |
4. | 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交航字第0九五00八五0六二號令第三次修正 |
5. | 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交航字第0九六000七二四六號令第四次修正 |
6. | 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交航字第0九七000一0六九五二號令第五次修正 |
7. | 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交航字第0九八000四九四九號令第六次修正 |
8. |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0690號令修正發布第18點、 第19點之1、第19點之5、第19點之6、第21點 |
9. |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交通部交授航港字第1051910298號令發布廢止,並 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