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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自發布日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交通部交航字交航字第10250157822號、內政部臺內 警字第1020873734號、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68200號、財政部臺財關字 第10210294931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情二字第10300005931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 172574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之權責事項,自107年4 月28日起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