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五三二六號令訂定發布 |
| 2.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七二二一號令修正發布 |
| 3.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四三五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 4.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一七二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 5.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0九八六一號令廢止 |
| 1. | 中華民國六十年六月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五三二六號令訂定發布 |
| 2.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七二二一號令修正發布 |
| 3.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四三五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 |
| 4. |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一七二五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
| 5. |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臺交字第0九八六一號令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