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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區綠美化植栽認養要點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1. 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89高港環一字第19146號中華民國91年7月18日91高港環管字第091017887號修正一、為推動本港港區環境綠美化工作,鼓勵公私機構,團體、個人及本局所屬單位員工參與管理維護並予認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達成「人人參與,綠化港區」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二、凡公私機構,團體、個人及本局所屬單位、員工皆得以書面向本局勞安環保組申請認養,認養期間以一年以上為原則。三、個人認養時植栽以株(盆)數或段為單位。局屬單位、其他機關、承租商及裝卸公司認養時,以路段或區域為原則,槽內花卉樹種得自行更新。四、港區綠美化植栽認養案向勞安環保組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雙方應簽訂契約書(格式如附件)。五、認養者負責基本之維護事項,如灑水、清掃、雜草拔除、樹木扶正等,其餘修剪、施肥、病蟲害等得洽勞安環保組環境管理科協助之。倘認養區內設有灑水設施,不得移作他用。六、各行道樹或庫區旁綠美化植栽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火災、病蟲害等)或遭受人為毀損(車輛撞毀、不法人員蓄意破壞)時,認養者應儘速通知勞安環保組環境管理科處理。七、在不妨礙交通及裝卸作業情況下,認養者得洽本局提供設置標示牌,書寫認養地段、範圍、公司或個人名稱、營業項目、電話、地址等。八、認養者在認養區內不可有營利行為,亦不可種植有害、有毒或禁植之樹種,否則發生任何事故,應由認養者負完全責任。九、認養者倘需於認養區域增設設備(如照明、座椅...等)須檢送計畫圖說,經本局核可後始能施作,其產權歸本局所有,認養期限終止時或本局業務需要須提前終止認養時,認養者均不得以任何名義、理由,要求本局價購或補貼費用。十、認養者經本局同意,得於標的之適當地點種植適量植栽,如種植果樹時,採收歸認養者。惟認養終止時,所種植樹(苗)木歸本局所有,不得移出。十一、凡熱心服務且表現優異之認養者,由勞安環保組報請 局長予以獎勵,績效不彰或違反本要點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其認養。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