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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高雄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靠泊外籍漁船作業規定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1. 高雄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靠泊外籍漁船作業規定中華民國91年8月19日高港繫船字第0910020542號函頒發一、為落實管理漁船因整補作業(僅限搬運漁具、船機設備、日用品)靠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漁船靠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在不影響航道安全及船舶通行前提下,靠泊時以自行接靠為原則。三、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船席有空檔時僅提供外籍漁船靠泊整補,且應經申請許可後始可靠泊;外籍漁船申請緊急進港修理、加油作業,目前仍應靠泊一般造船廠。四、經申請許可靠泊之漁船,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進港、移泊及港灣業務申請手續並繳納相關費用。五、停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之漁船,禁止於岸邊裝卸、存放貨物、堆置漁網漁具、維修電焊、搭乘旅客上下船及存放任何危險物品等。六、船舶靠離海事工作船渠外側時,船舶駕駛員應向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報告靠離碼頭時間,並注意靠離安全,若有撞損碼頭應即通報本局處理,本局亦將派員隨時巡查。七、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靠泊之船舶應加強防颱措施,並遵守本港防颱有關規定及指揮。八、停泊海事工作船渠外側之船舶應依規定留守足夠人力,以因應緊急事故並隨時等候移泊通知。九、申請整補之外籍漁船以短期(三天)靠泊為原則,應在申請日期內完成整補,不得滯留不作業。十、靠泊期間碼頭面應負責保持清潔並嚴禁丟棄廢棄物或排放污油水,船舶離開前應將碼頭面清掃乾淨。十一、船舶停泊本港海事工作船渠外側,未依本規定各點辦理者,嗣後本局得不同意該船靠泊之申請;若有違反商港法、環保法令或其他法令情事,本局將依商港法等相關法規議處。十二、本規定之指泊係屬權宜措施,嗣後如有未盡事宜或因漁業政策有所突破,必要時得隨時取消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