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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5條第3項所列屬「關稅局」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海關」管轄)
2.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28061號、財政部臺財稅字 第1020453600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9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 稱:外國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與簡易加工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辦法)
3.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650016712號、財政部臺財稅字 第1060453961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21952號、財政部台財稅字 第108046388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1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 :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 加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