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名 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案件裁量基準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
1.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41811180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2點,並自即日生效 |
2. |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81810858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2點,並自108年7月1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商 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案件裁量基準) |
3. |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91811103A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附表,自109年9月15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 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案件裁量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