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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並自即日生效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並自即日生效

1.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61810024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71810882B號公告修正發 布名稱及增訂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 三款之妨礙港區安全行為)
3.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91810021B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4.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091811372B號公告修正發 布第5點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5.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01811520A號公告修正發布 增訂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6.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21810925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6點,並自112年7月1日生效
7.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交通部航港局航港字第1131810134號公告修正發布 第6點;增訂第6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