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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民用航空器維護簽證程序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六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1.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六四)字第0三九五0號函訂定
2. 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六四)字第0七八八四號函修正
3.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七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六七)字第0四六六九號函修正
4.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八四)字第一四00三號函修正
5.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八六)字第0一0九六號函修正第十二章第二點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二00二五五三三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