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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1.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參字第三二一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十一條
2.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五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五0五三三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二八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七十三條
4.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二月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二一八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六0二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條文暨附件
6.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八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並增訂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7.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九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八條及七十條條文;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並刪除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8.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交航發九十字第000九二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八十五條
9.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三B000一二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一百十五條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六00八五0三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增訂第四節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四條文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交通部第0九七00八五00九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一百十八條,並自即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交航字第0九八00八五0一四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條、第八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及第四條之附件一、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之附件二、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之附件三、第一百十條之附件十二、第一百十七條之附件十六;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條文
1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九000八一八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一百十一條;增訂第一百十一條之一條文
14.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2732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4條、第21條、第22條、第63條、第65條、第67條、第69條、第70條、第79條、第81條、第83條、第8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2條、第103條、第107條、第109條、第111條之1、第114條之2、第115條及第4條之附件一、第32條、第36條、第40條之附件二、第44條、第49條、第53條之附件三、第57條、第61條之附件四、第73條、第77條之附件六、第80條之附件七、第90條之附件八、第95條、第114條之附件九、第106條、第114條之附件十一、第110條之附件十二;增訂第98條之1至第98條之10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新制地面機械員
15.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5900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5條、第7條、第8條、第三章章名、第88條至第91條、第四章之一章 名、第98條之1至第98條之6、第98條之8至第98條之10、第102條、第11 4條及第4條附件一、附件一-一至附件一-二十、第90條附件八、第95 條附件九、附件九-一至附件九-四、第115條附件十三、第98條附件 十七、第98條之2附件十八、第98條之3附件十九
16.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501323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 3條,自發布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05841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 文及第119條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