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十月一日交通部交發航字第0八0九三號令訂定發布 |
| 2. |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五九三號令修正發布 |
| 3.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二四0五一號令修正發布 |
| 4. |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五0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
| 5. |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九0六號令修正發布 |
| 6. |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七五三號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 7. | 中華民國91年3月7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01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 ,自發布日施行 |
| 8. |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800850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5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
| 9. |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00942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4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第39條、第 42條、第46條至第49條;刪除第50條;增訂第49條之1至第49條之7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
| 10. |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058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2條、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6條、第24條、第38條、第 47條至第49條之7及第6條附件一、第9條附件三、第24條附件五、第48 條附件十七、第49條之3附件十八、第51條之附件二十、第4章章名;增 訂第30條之1、第37條之1條文及第37條之1附件十五之一(原名稱:民用 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設立規則) |
| 11. |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4001974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9條、第17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2條、第37條之1 、第40條、第52條條文及第6條附件一、第9條附件二、附件三、第24條附 件五、第29條附件六、附件七、附件九、附件十一、第37條之1附件十五 之一、第51條附件二十;刪除第29條附件十四(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交 通部交航字第1145012165號函勘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