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九六七0號令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臺內營字六九四九六八號令、交通部交航字第一0五二號令、國防部金銓字三五三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3. |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字第一九六三0號令、國防部淦湜字第三五二七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一七六六六三號令會銜修正發布 |
4. |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七八一七號令、國防部恕惻字第二四八0號令、內政部臺內字第六九八九0八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一條及第四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交航發字第八二三三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八二八九四二五號、國防部伸信字第八八四0號令修正第六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九二五號、國防部(八九)戍戎字第三0六0號、內政部臺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八五七一九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條文(原名稱: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 |
7.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二B0000一七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二00九一五五五號、國防部猛獅字第0九二000一六五三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條(原名稱:飛航安全標準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
8.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六00八五0一七號、國防部制創字第0九六0000五一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六0八一九九一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9. |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85064號、國防部國制研審字
第0970000161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708199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 |
10. |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80085020號、國字研審字第098000
0551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8081991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條條文 |
11. |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27號、國防部國制研審字
第0990000518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19903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
文 |
12. |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50034537號、國防部國制研審
字第1010000334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80384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7條、第8條條文 |
13. |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17020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40000060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4080495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
、第5條條文 |
14. |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13479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40000224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40819798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8條條文 |
15.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04176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
字第1070000078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9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條文及第3條示圖一、第4條示圖一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