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89年3月2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9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自發布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八九五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四00八五0五五二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附件一、附件二、第四條附件三、第五條附件四、第六條附件五、第七條附件六 |
4.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九六00八五0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
5. |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850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74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航空器產品裝備及其零組件適航驗證管
理辦法) |
6. |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134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28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第49條、第50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56條、第58條、第59條、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66條、第67條、第69條、第70條及第11條之附件五、第71條之附件二十一;增訂第3條之1、第53條之1條文 |
7. |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115121號令修正發布第73條之附表 |
8. |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0028474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 |
9.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440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件一、第4條附件二、第7條附件三、附件四、第15條附件七、第24條附件
八、第31條附件十、第39條附件十一、附件十二、第50條附件十四、附件
十五、第54條附件十七、第58條附件十九、附件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