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4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6501986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
4.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814007271號令修正 發第3條之1條文 |
1. |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2. |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4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第7條條文 |
3. |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65019862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 |
4.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814007271號令修正 發第3條之1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