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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三B0000二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條
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九三B000一一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九條條文
3.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85044號修正發布全文43條, 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29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28條、第31條、第34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34號公告第35條所列屬「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月20日起改由「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管轄)
5.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5010722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7條、第32條、第35條、第37條;增訂第17條之1、第27條之1條文
6.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55012364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至 第4條、第6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6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 第27條、第28條、第31條至第35條、第37條、第39條、第40條條文及第 10條附件三、第19條附件五、附件六、第25條附件七
7.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47031號令修正發布第35條 條文
8.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10036210號令修正發布第20條 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