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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自發布日施行

1.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交通部民用航局企法發字第0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民航局定之(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9400033610號令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9400033 610號令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0三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條文
4.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3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4條、第3條附表1;增訂第4條之1條文
6.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10350184951號令修 正發布第7條條文、第16條附錄一、附錄二
7.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1041401528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8條至第13條、第21條條文及附表三至附表五
8.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發法字第1061401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3條條文及第16條附錄一、附錄二,除第7條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9.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95002847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23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二、第16條 附錄一,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