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名 稱: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自發布日施行
1. |
中華民國93年7月6日交通部民用航局企法發字第00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民航局定之(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9400033610號令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
2. |
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21號令修正發布第
19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9400033
610號令發布自94年7月1日起施行) |
3.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0三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增訂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條文 |
4. |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37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3條,自發布日施行 |
5. |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0050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4條、第3條附表1;增訂第4條之1條文 |
6. |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10350184951號令修
正發布第7條條文、第16條附錄一、附錄二 |
7. |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發字第10414015281號令修
正發布第2條、第8條至第13條、第21條條文及附表三至附表五 |
8. |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發法字第1061401053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23條條文及第16條附錄一、附錄二,除第7條自107年1月1日起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9.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95002847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23條條文及第6條附表二、第16條
附錄一,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