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 2. |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8501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 3. |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0926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
| 4.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0022297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 1. |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5000108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 2. |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60085016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及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
| 3. |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09265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
| 4. |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0022297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4點之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