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七月三十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七四八號制定公布全文二十六條 |
2. |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六七五五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九條 |
3. |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二二三五二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十一條 |
4.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一0六八六0號令增訂公布第五十條之一條文 |
5.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三四七二一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七十條之一條文 |
6. |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0六七八四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
7. |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281號令修正公布第1條
、第2條、第5條、第6條、第24條、第36條、第38條、第55條、第60條
、第64條;增訂第70條之2條文 |
8. |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301號令修正公布第55
條條文 |
9. |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202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19條、第34條、第38條、第49條、第51條;增訂第37條之1、第55
條之1及第55條之2條文 |
10.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114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25條及第57條條文 |
11. |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81號令修正公布第29
條、第31條、第32條、第36條、第53條及第60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
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23167號、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321
號令會銜發布,第32條第1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
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