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月八日行政院臺交字第八二六三號令核定 |
2. | 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一二三七六號令核定修正 |
3.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五日行政院臺交字第四六四三號令核定修正 |
4. |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臺交字第一二二七號令修正發布 |
5. | 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臺交第一二七九二號函准修正第二條條文 |
6. |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臺九十交字第0五三0五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條 |
7. | 中華民國92年1月10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2B00000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 057364號函准予修正核定)(原名稱:國際民用航空機場服務費徵收標準) |
8. |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08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
9. |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0478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
10. |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80021033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