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91)字第901號函訂定發布 |
2. |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630017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6年7月20日生效 |
3. |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10點;並自97年1月30日生效 |
4. |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0143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3點;原第3點至第11點修正並遞改為第4點至第12點;並自97年6月23日生效 |
5. |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241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 |
6. |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800252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
7. |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9300229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
8. |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11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