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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沿革

  名  稱: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

制(訂)定時間: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

最新修正時間: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1. 中華民國91年1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91)字第901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630017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6年7月20日生效
3.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0071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第10點;並自97年1月30日生效
4.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01433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增訂第3點;原第3點至第11點修正並遞改為第4點至第12點;並自97年6月23日生效
5.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7300241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
6.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8002524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7.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0993002296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8.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業字第10230011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